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二中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 中国经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平西府镇白庙村。
法定代表人 余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 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凤华,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政法二村1号。
被告 亨瑞特(北京)信用评价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西花园8号楼4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 方邦鉴。
( 注:方邦鉴,男,河南省 漯河市 源汇区 干河陈乡人,学历: 初中 身份证号:411102197405205694 ,职务:现任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大中华区总裁。方邦鉴一人注册的皮包公司、皮包协会、皮包大学、皮包出版社有:
1、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有限公司(美国)
2、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以美国公司名义注册的一个分行
3、美国国际信用大学——以美国公司名义注册的一个分行
4、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有限公司(香港)
5、国际诚信企业协会——以香港公司名义注册的一个分行
6、中国信用经济出版社——以香港公司名义注册的一个分行
7、中国信用报——以香港公司名义注册的一个分行
8、北京中协律师事务所——虚构
9、享瑞特(北京)信用评价事务所——没获得信用认证资格
10、中国国际新闻维权研究会——虚构
11、国务院信用政策研究室——虚构
12、经济与法治杂志社——虚构 ……)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简称经济时报社)诉被告亨瑞特(北京)信用评价事务所(简称亨瑞特事务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亨瑞特事务所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时报社诉称:2007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亨瑞特事务所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的“中国信用商帐催收网”上转载了原告《中国经济时报》上刊载的46篇文章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此,原告曾于2007年9月4日致函被告提出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
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00元;
2、赔偿原告合理诉讼支出5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 告 亨瑞特事务所(香港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方邦鉴)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原告经济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殷志勇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被告亨瑞特事务所主办的“中国信用商帐催收网”(网址:http://www.xin999.com)发现该网站登载了该报社主办的《中国经济时报》上刊载的
《跨国公司掉进“本土化陷阱”?》(作者:该报社记者陈宏伟,2757字)、
《谁泯灭了跨国公司的罪恶感》(作者:该报社记者陈宏伟,2716字)、
《威远生化: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合法?》(作者:该报社记者黄域成,1210字)、
《威远生化知错不改》(作者:该报社记者黄域成,1089字)、
《医疗服务价格“扭曲”中上涨》(作者:该报社记者刘树铎,1537字)、
《婴幼儿用品:到底有没有暴利》(作者:该报社记者刘树铎,3298字)、
《医生收红包难定罪体制成最大挡箭牌》(作者:该报社记者刘树铎,1646字)、
《药品广告肆意说谎媒体推波助澜触目惊心》(作者:该报社记者刘树铎,1929字)、
《河南方城县为经营城市如此拆迁》(作者:该报社记者刘树铎,2170字)、
《陕西生猪屠宰业黑幕》(作者:该报社记者刘树铎、乔国栋,5250字)、
《张洪峰:面对LG,我绝对不闭嘴》(作者:该报社记者刘树铎、乔国栋,2722字)、
《部分民营企业家经济犯罪:社会失范的投射――访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院长、社会学家李强教授》(作者:该报社记者李慧莲,3354字)、
《兰太实业走势诡异大通证卷暗中作祟?》(作者:该报社记者张东臣,3986字)、
《亏损或过百亿银河证卷“水”有多深》(作者:该报社记者张东臣,2954字)、
《“假电信”上门诈骗惊现运营商恶性竞争抬头》(作者:该报社记者曹增光,2448字)、
《消费者怒告三部委手机三包规定是“祸根”》(作者:该报社记者曹增光,2636字)、
《4S店售后猫腻多维修保养缩水严重》(作者:该报社记者曹增光,1965字)、
《政府教育投资不足乱收费背后利益交错》(作者:该报社记者范思立,2008字)、
《煤炭热销背后有三大隐忧》(作者:该报社记者范思立,1683字)、
《重庆摩托车出口贸易惊现骗税黑洞》(作者:该报社记者范媛、尚志新,3733字)、
《饮水机的“中国名牌”是怎么产生的?》(作者:该报社记者江宜航,2187字)、
《轻骑重组:“三联版”新装“郑百文”》(作者:该报社记者龙昊,2033字)、
《ST宁窖:股东打架,股民遭殃》(作者:该报社记者龙昊,2236字)、
《九芝堂:药品“早产”为哪般?》(作者:该报社记者龙昊,2322字)、
《泰阳证券挪用资金案调查》(作者:该报社记者龙昊、王晓红,4398字)、
《死人签字的验资报告》(作者:该报社记者龙昊、乔国栋,2205字)、
《春都迷局》(作者:该报社记者龙昊、乔国栋,2221字)、
《ST春都股权拍卖春都历史转折?》(作者:该报社记者龙昊、乔国栋,4313字)、
《暴利拆迁案例调查》(作者:该报社记者王小霞,4548字)、
《世界最大厨具商被起诉》(作者:该报社记者王小霞,2239字)、
《北京租房受骗记》(作者:该报社记者王小霞,2541字)、
《物业公司越权管理引起举报业主状告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作者:该报社记者王小霞,2022字)、
《央产房面积超标面临监管真空》(作者:该报社记者王小霞,2162字)、
《上海松江区263亩耕地被占用的背后》(作者:该报社记者王小霞,2949字)、
《世纪城再爆集体诉讼》(作者:该报社记者王海坤,1734字)、
《江西德兴18万亩林地转让事件调查》(作者:该报社记者徐谷明、江宜航,4495字)、
《光能手机是个大“忽悠”?》(作者:该报社记者薛娟,2370字)、
《太原30万驾驶员被强迫入“会”》(作者:该报社记者张帆,3981字)、
《两个农药协会为何打架》(作者:该报社记者张帆,4184字)、
《“伪书官司”揭露出版业诚信黑幕》(作者:该报社记者张帆,1968字)、
《“地下基金”网络传销》(作者:该报社记者张帆,3046字)、
《山西柳林“以绿补黑”》(作者:该报社记者张帆,2164字)、
《一年花销3000亿公车改革何时提速?》(作者:该报社记者祝慧,2401字)、
《“高考经济”成为教育消费黑洞》(作者:该报社记者祝慧,1512字)、
《关于续征机场建设费的两大质疑》(作者:该报社记者祝慧,2038字)、
《中国零售业行走在生死边缘》(作者:该报社记者祝慧,1735字)等共计46篇文章。
经核对,被告亨瑞特事务所在其网站上登载的上述文章与原告主办的《中国经济时报》刊载的上述文章相比,仅改动了题目,文字内容基本相同。
原告经济时报社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0元。
另查:2007年10月18日,原告经济时报社与该报社工会委员会(代表该报社全体职工)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集体合同》,明确约定:该报社职工在该报社工作期间创作并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及“中国经济新闻网”上的所有作品为职务作品,该报社职工以该报社名义采访、调查而创作的作品即使该报社未使用亦为职务作品;该报社职工对其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其它权利归该报社享有;未经该报社同意,该报社职工不得将其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在包括网络在内的其它媒体上;上述约定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签订前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刊载的该报社职工创作的作品。涉案46篇文章的作者中的陈宏伟、黄域城、刘树铎、李慧莲、张东臣签字赞成通过该合同。原告经济时报社将该合同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登记备案。
2008年4-5月期间,原告经济时报社分别与被告转载文章作者中的曹增光、范思立、范媛、江宜航、龙昊、王小霞、王海坤、薛娟、张帆、祝慧、朱菲娜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明确约定:曹增光等人在该报社工作期间创作并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及“中国经济新闻网”上的所有作品为职务作品,曹增光等人以该报社名义采访、调查而创作的作品即使该报社未使用亦为职务作品;曹增光等人对其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其它权利归该报社享有;未经该报社同意,曹增光等人不得将其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在包括网络在内的其它媒体上;上述约定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签订前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刊载的曹增光等人创作的作品。
上述事实,有《中国经济时报》报纸、《公证书》、《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职务作品版权事宜集体合同》、公证费票据、律师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涉案《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及《职务作品版权事宜集体合同》的约定,原告经济时报社享有涉案46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除署名外的其他著作权,原告所享有的此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亨瑞特事务所在未经原告经济时报社许可也未付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中国信用商帐催收网”上登载了涉案46篇作品,已构成对原告就涉案46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应就此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经济时报社所提判令被告亨瑞特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22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提要求被告承担诉讼支出的数额过高,本院考虑有关因素,仅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亨瑞特(北京)信用评价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经济时报社经济损失二万二千六百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三千七百元;
二、驳回中国经济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亨瑞特(北京)信用评价事务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宋光
代理审判员 张剑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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